本公司年度決算如有盈餘,依法繳納稅捐,彌補累積虧損後,再提10%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額時,得不再提列,另依相關法令規定或視業務需要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其餘額併同期初未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配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股東股息紅利。
本公司所處產業環境牽動變數甚廣,企業生命週期正值穩定成熟階段,考量本公司走向多角化經營、未來營運計畫資金需求及長期財務規劃,並兼顧股東權益,本公司股利政策採穩健及平衡股利原則,每年就可供分配盈餘,提撥不低於70%分配股東股息紅利,得以現金或股票方式發放,其中現金股利不得低於股利總額之10%,但每股現金股利若低於新台幣零點壹元則不發放現金股利,得全數改以股票股利發放之。
本公司將應分派之股息及紅利、公司法第二百四十一條規定之資本公積或法定盈餘公積之全部或一部以發放現金為之時,授權董事會以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後為之,並報告股東會。
本公司所處產業環境牽動變數甚廣,企業生命週期正值穩定成熟階段,考量本公司走向多角化經營、未來營運計畫資金需求及長期財務規劃,並兼顧股東權益,本公司股利政策採穩健及平衡股利原則,每年就可供分配盈餘,提撥不低於70%分配股東股息紅利,得以現金或股票方式發放,其中現金股利不得低於股利總額之10%,但每股現金股利若低於新台幣零點壹元則不發放現金股利,得全數改以股票股利發放之。
本公司將應分派之股息及紅利、公司法第二百四十一條規定之資本公積或法定盈餘公積之全部或一部以發放現金為之時,授權董事會以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後為之,並報告股東會。